電腦程式申請專利注意事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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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腦程式相關的專利有二種類型,分別為「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以下介紹:

一、發明專利


在申請發明專利時,所欲申請的技術如為「電腦程式產品」,依經濟部智財局2021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仍須符合發明專利申請三要素,包括「可據以實現」要件、「新穎性」要件和「進步性」要件。其中,2021年版的《審查基準》對「可據以實現」和「進步性」要件,以及電腦軟體符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補充說明如下:

 

(一)所謂「可據以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書,能實現請求項之「全部」範圍

 

例1:所欲申請的技術,請求項寫道:為「一種住宅溫度控制系統,包含:...一接收單元,從氣象局之伺服器接收當前『天氣訊息』」;說明書寫道:「以『室外溫度』做為『天氣訊息』,以進行機器模型的訓練。」

請求項的全部表達為「天氣訊息」,和請求項不同,說明書揭露的是「室外溫度」,若要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的規定,一般而言,具有領域知識者,可以透過「室外溫度」的說明,延伸至「天氣訊息」這個概念,以實現該項技術,而室外溫度確實可以延伸到天氣訊息,所以這樣的「請求項」,有「受到說明書的支持」。

 

例2:所欲申請的技術,請求項寫道:為「一種體重推測裝置,包含:一機器學習模組,以『人臉形狀的特徵量』作為訓練資料,訓練完成後,依據該特徵量和身高值,推測體重值」;說明書寫道:「以『臉頰和下顎的夾角餘弦』,以進行機器模型的訓練。」然而,一般而言,透過『臉頰和下顎的夾角餘弦』無法延伸至『人臉形狀的特徵量』,這樣說明書「無法支持該請求項」,而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二)在判斷所欲申請的技術,是否符合「進步性」要件上,增加2項否定因素,分別為「在電腦虛擬空間重現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和「為申請時通常知識之應用或變更」

 

1. 在電腦虛擬空間重現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例:請求項寫道「一種網球遊戲裝置,...將設定硬地的反彈速度,高於紅土的反彈速度。」由於網球「踫到質地較硬的面,反彈速度高於軟的面」已經是一般知識了,該項技術僅是「在電腦虛擬空間重現」,並不符合「進步性」要件。



2. 為申請時通常知識之應用或變更
例:請求項寫道「一種線上交易系統,包含:...一交易伺服器,...一物流伺服器。...顧客可擁有鑑賞期,在鑑賞期內對商品不滿意可供退換貨。」將該請求項,與已經存在的技術相互比較,二者之區別,僅在有無「提供鑑賞期內退換貨服務」,而這項服務已是一般商業交易知識,該技術僅是利用「線上交易系統」的方式來提供鑑賞退貨,屬於申請時通常知識的應用,不符合「進步性」的要件。

 

(三)依據《專利法 第21條》為「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電腦程式產品如要符合「發明之定義」在所欲申請之技術,無法明確判斷符合定義與否的情況下,可以藉由電腦是否有「軟、硬體」協同運作之「具體技術」方法來判斷之

 

在利用電腦「軟體」做「資訊處理」時,係透過「硬體資源」配合完成該所欲申請之技術,此時,依據「資訊處理的目的」所建構出來的方法,則符合「發明之定義」。

 

例如,請求項寫道:「一種文書處理之電腦程式產品」所欲申請的技術為該「電腦程式產品」;而這樣的產品的目的是在「對特定文檔中的句子排列來產生摘要」,達到這樣目的的方法為「使用電腦載入該產品」,換言之,這項產品的技術,包括抽取摘要的程式(軟體),和用以執行該軟體的電腦(硬體資源),此外 ,請求項中有載明「對於每個提取的單詞,依據...出現的頻率和...出現頻率的倒數,...」等「具體技術」,即請求項「有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方法」,因此針對此「電腦程式產品」的描述,符合「發明之定義。」

 

反之,若請求項寫道:「一種用於文書處理之電腦系統,包含:一輸入單元,用於輸入一文本資料;一處理單元,用於對該文本資料進行處理以產生摘要;一顯示單元,用於顯示該摘要」如同這樣的寫法,雖有指出「產生摘要」之技術目的和「電腦系統」之技術方法,但該系統具體上,軟體和硬體如何協同運作,由該請求項中無法得知,上即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小結,發明專利保護的對象為「具體技術」,如果這項技術是一套「電腦程式」,須要注意的有包括:如何判斷這套軟體,不論是系統或裝置,有沒有符合「發明之定義」;如果無法明確得知是符合,或不符合,則以「處理資訊的目的」有無建構出一套,使用電腦軟體和硬體資源協同運作的「具體技術方法」來判斷。

 

在〈電腦程式申請專利注意事項(下)〉一文,我們會介紹同樣稱為「電腦程式產品」的專利申請,然而保護的對象卻非技術,而是所利用電腦程式呈現之「視覺外觀」,這樣的制度,乃圖像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