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109年修正室內設計專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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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出「建築」或「室內空間」等不動產之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在《專利法》所規範得申請專利的「類型」中,有「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類型。而設計專利,早在100年11月29日以前,稱作「新式樣」。依100年的修法立理由,謂「『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將原『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

 

100年11月29日修正後的專利法第121條,對「設計」的定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雖然在105年《審查基準》中有提到「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才符合「設計專利」的定義,然而對於「設計所應用之物體」為何,卻沒有例式化的規定。

 

直到109年11月1日施行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才明確定義所謂「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是指「任何得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產品,包含以工業或手工製造者」其中,「建築物」和「室內空間」等設計屬之。

 

二、申請建築設計和室內設計專利要注意哪些事?


1. 設計名稱


依《審查基準 第二章 何謂設計》裡的規定,「設計名稱」應直接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例如:設計名稱_廚房,或 設計名稱_橋梁。若是針對「部分設計」,則名稱可以記載為「物品」或是「物品之部分」,例如:設計名稱_廚房之部分,或 設計名稱_橋梁之部分。



2. 主張和不主張的部分


依《審查基準 第八章 部分設計》裡的規定,要主張設計的部分,應具備「立體圖」、「俯視圖」等視圖,以「充分表現」欲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反之,「未揭露」於圖式中的內容或視圖,則被視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圖式的表現方式


必須「具體描繪出立體外觀」以呈現「整體視覺效果」,因此圖式應包含「立體圖」;其得以正投影、斜投影,或以較能表現「視覺效果」的一點、二點「透視投影」等方式呈現。

 

4. 室內空間的表現方法


例如:針對「車內」的空間設計,得省略繪製「車頂的面」,而僅繪製「穿透車頂俯視車內」的視圖;或如:針對室內的空間設計,得以「內部視角」的正投影視圖來呈現,也就是「站在室內,看每一個牆面」的視圖,包括前視圖、右側視圖、仰視圖等等。



小結,109年11月29日修正的《設計專利審查基準》明言「建築」和「室內空間」屬於《專利法 第121條》規範的「設計專利」,透過《審查基準》可知,設計專利強調「視覺效果」,而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不予設計專利,其中,「積體電路」的設計,就是全然針對功能性來設計,而非「視覺性之創作」,因此不屬於設計專利欲保護者;純藝術創作,不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的要求。另外「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不屬於設計專利保護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