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受到的保護─淺談台大與台大補習班商標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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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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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國立台灣大學為保護「台大」註冊商標,分別在民國109年3月30日,以及民國109年6月2日向「台大補習班」寄發警告函,要求台大補習班停止使用「臺大」、「台大」、「NTU」、「TAIDA」等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行銷及其他用途。
而業者(台大補習班)主張,其補習班自民國61年就由臺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也在民國97年的時候,於服飾上使用TAIDA字樣,其在使用這些字樣的時候,都未曾明示或暗示台大補習班與「台大」有任何關聯。
而且台灣大學對於其「台大」、「臺大」等標誌的使用,也僅是用來標示校名,並非拿去作為商標使用;即使台灣大學在自己的EMBA課程裡有使用到台大的商標,使用範圍也跟補習班沒有任何關係,兩者屬於不同的範圍。
究竟哪一方說的比較有理?法院的判決結果又是如何?
今天筆者想藉著這起事件來和大家聊聊,也從「台大 v. 台大」的案件中,一同看看商標在註冊之後,受到了何等的保護。
從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可以知道,申請註冊的人必須要向智慧局註冊商標,才有辦法取得「商標權利」,進而排斥其他想使用此商標的人!
又商標法第6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因此若某標章或標誌已經成功登入、註冊,註冊者已經取得了商標權,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狀況下,便將該商標拿去相同類型的商品、服務上做使用,即使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仍然會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那我們再回到「台大 v. 台大」案來看,居中裁判的智慧財產法院在《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判決書》裡有提到:「『補習』或『補習班』之用語僅係相較於教育部所制定由學校提供之學制教育外,另外進修補習之管道,並非僅限制如同被告等所提供之高中升大學之考試補習教育,始能稱之補習或補習班。」
所以即使台灣大學的運營模式跟台大補習班不一樣,但其在運用「臺大」、「台大」、「NTU」、「TAIDA」等商標,確實是有在補習和補習班─這些學制教育之外的進修補習管道、服務領域裡做使用。
台大補習班的行為便符合了前面條文提到的:「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之情形,因此智慧財產法院便認定台大補習班有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商標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商標註冊」這個行為對於商標權的取得與行使,占了很重要的角色。正是因為台灣大學有先註冊了商標,也有在「教育和補習領域使用商標的情事」,它才有商標權可以行使。雖然我國有善意先使用的制度,例外保護善良經營但沒有註冊商標的業者,讓他的商標不會因為被後來的人註冊走了,便完全無法使用、沒有救濟可能。
但從實務的案例中可以更清楚看到,若想要主動地保護自己用心經營的品牌、心血,同時不讓自己的努力營銷成果白費,先委託專業人士幫忙檢查自己想要使用的商標是不是已經註冊在案,確認完畢後實際地去跑申請註冊流程,取得商標權的保障才是比較穩妥的做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