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大陸地區離婚調解書於我國裁定認可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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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聞有人說,婚姻像攻城,外面的人想進來而裡面的人想出去,不過在我們執業的經驗裡,大多是陪伴當事人走過後者的,只是跟戰爭不太相似的地方是,困在城裡的人想逃出來卻也沒有這麼簡單,更加慶幸的是,我們永遠只是在旁邊觀戰的人,雖然戰場離我們很近。

 

回想委託人當時斬釘截鐵的說她和前夫已經在大陸地區辦畢相關離婚的程序,只是看到她提出的裁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陸字許字第13號民事裁定),內容寫到大陸地區的調解書仍有欠缺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相關程序,因此無法用認可的方式給予准許的裁定而駁回委託人當時的申請。

 

按法務部(83)法律決字第 27860 號函文要旨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所指民事確定裁判,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惟該文內容亦有針對此問題有不同討論意見,茲節錄如下...是大陸地區之「裁判內之調解離婚」與我民法所定兩願離婚雖尚有出入,惟二者皆係本於當事人協議而為之,從而,本件似得類推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之規定...。

 

再已經能由既存書面證據判斷的前提下,上開法律爭議如能採取類推適用的見解,似乎能夠有效紓減訟源,並簡化人民處理相關程序的時間、精力與花費,只是在目前審理實務多數的見解下,大陸地區的公證與海基會的認證還是裁定認可的程序之一,這種看法往往與一般人的認知大相逕庭。

 

在家事案件中,能夠好聚好散已經顯屬難能可貴,然而遇到上開的情況,等同讓當事人重新回憶起消散的往事,而且通常都是不太再願意回想的,每每遇到這類型的案件,都能讓我更加堅定自己獨特的感情觀(我不會公開透漏但是親朋好友都知道),也許人的感情是一切的開端也是一切的終結,但是不論何者在有限的生命中,我們還是必須仰賴理性與思維處理現實的問題,無法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