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亂告?淺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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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總會遇到不同的人來詢問相同的問題,大意不外是:他這樣亂告,我能不能反告他誣告?幾次的回覆之後,自己還是能慢慢察覺,一般民眾的法律認知與現行規定、實務運作存在有相當大的歧異,這也是我們的職業存在於社會上的意義。

 

刑法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是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事實及有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即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44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22年度上字第3368號判例參照)

 

依照我國憲法第16條的規定,人民有訴訟的權利,且該權利於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時更為最終救濟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68號意見書參照),縱使有刑法誣告罪之存在,並不影響人民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基本權利,加上在民事程序上,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故應該沒有成立誣告的可能性。

 

只是很多當事人在連番的訴訟程序中,實已筋疲力盡,倘若其並非訴訟的發動者,其心態上更難以釋懷,這也是很多有心人士利用訴訟程序施壓相對人的意圖,即利用人性的弱點不堪長期拖延與壓迫予以圖謀自身的目的,而很多的案件中,不乏這種雖然合法,但是不合情理的事件存在,只是在法律的範圍內,大多時候也只能忍耐與等待。

 

時間終究會解決一切與人有關的事物,而訴訟制度更是直接、真實且殘酷的反應這個多數人知悉但忽略的真相,盡可能遠離與這一切有關的人、事、物應該是比較明智且快樂的作法,不過另一個遺憾的現象就是,大多人實在很難真正的放下或釋懷,從而在苦痛的漩渦中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