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戰才能和-淺析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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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結束的一件案情單純、金額輕微的案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重小字第1877號民事案件,雙方最後是以和解收場,推究其原因也不外只是雙方的情緒作用使然,可是在事情發生的當下,想要能夠和平、理性的思維計算,實在是強人所難,這也是一部分我國審理實務運作的日常。

 

按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次按同法第380條規定,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通常審理的法官與律師都能依照上開條文在不同的個案中,協助當事人簡單快速的終結訴訟程序,畢竟時間與金錢都會在訴訟程序中不斷消耗,如果能清楚明確的知道條件,多數的當事人應該都能在自己的計算下接受最有利的結果。

 

不斷的接觸雷同的案件時,自然比較能夠體會委託人為何會做出看似不理性的行為,包含讓糾紛進入法院,有時換位思考之後,也不排除自己可能會做出相類似的選擇,只是有否選擇本身就是一個高度的哲學問題,遑論怎麼選擇會最有利了。

 

只是在實務上,案件有繫屬則必然要有終結,每個案件在各該規定的運作下成住壞空,我們的執業可以有機會在遠處觀察別人的糾紛與人生,從而內化成自己的知識與經驗,這與其他人相較,應該算是多元但也相對沉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