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病?精神病?淺析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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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部分告一段落的案件,因為其中有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在處理上我格外的小心謹慎,畢竟相關的社會新聞事件頻傳,而法律能有效處理的終究只是一小部分,為了避免產生無法挽回的遺憾,面對這些看似正常但實際上異常的人(或人形生物),只能抱持敬鬼神而遠之的態度面對。

 

按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

 

前陣子因為因緣巧合,頻繁遇到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所幸自己處理上較其他同行更有經驗所以最終都能夠圓滿解決,當然這也拜某位無法聯繫的人形生物所致,她提供了大量的實務經驗讓本人知悉了解,有病是可憐的,有病的原因是可悲的,有病卻不去治療是可惡的。

 

次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如果不是因為接觸了這些等同另外一個世界的生物,自己是無法知道很多醫學上的知識,不過因為是在壓力的情況下學習,難免還是感覺到無奈,面對與處理這種非理智的情況,好像只剩下安撫與陪伴而已吧!所幸在沒有出現生命終結的遺憾下,近乎完美的隔絕這些導致停滯與阻礙的因素,不過也讓我的能力有飛躍性的成長,畢竟連神經病都能面對了,也應該沒有甚麼不能解決的了(不過還是希望不要再遇到)

 

這些精采絕倫的故事很適合拿來做臨床研究,只是放在心中獨享時也別有一番韻味,讓我對三折肱而成良醫有全新的看法,原來多次創傷復原的客體可以不用是自己,不過要離自己很近;也重新對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的古諺有全新的體認,很多難事不是不能,而是最好不能。

 

其實這些人在平常甚至較一般人更為敏銳與細膩,他們有自己無法控制與轉變的想法與認知,而且格外強烈,只是如同有放射性的廢棄物般,必須妥善的處理才能轉化換成無害的物質,這與通常的廢物與垃圾有所差異,尤其在困擾與傷害他人的這個部分;不過時至今日面對這樣的情況,應該是有足夠的方式與管道去控制與調整,精神病早已不是無理取鬧與為所欲為的理由,當然這些期待和平理性的溝通,其實是不能用在它們的平行世界的,只是人的行為終究包含思維,在有跡可循的前提下,還是可以逐漸、緩慢與不落痕跡的,回到各自的世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