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個時間?實務經驗淺談

圖片來源:pxhere

受限於時間,我們執業上必然會碰到庭期衝突的時候,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又按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通常這種時候,我們必須具狀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展延期日,而多數情況也多能得到同意,所以這種等同行政細節的行程規劃事項多半可以讓助理安排,只是遇到無法變更期日的情況,我們也只能請其他律師複代理衝突的庭期,然後盡快溝通協調相關事項。

 

在這個忙碌緊湊的社會,時間是短暫且寶貴的,換個角度思維其實時間等同生命,而沒有什麼既存的事物會比生命的價值還要可貴,只是少有人能夠發覺,自己的存在其實是最大的寶藏。

 

看著滿滿的行程,準確安排分配各個事項已經是自己忙碌日常的一環,有賴本所助理們的細心與認真,讓我沒有後顧之憂的東奔西跑,北往南來,只是在旅程的途中自己還是知道,爭分奪秒的生活雖然辛勞疲憊,但是好歹有所收穫,如此已是萬幸。

 

也許在沉靜的深夜,諸多的同行友人一樣案牘勞形,只是沒有公告周知罷了;只是遇到很多以自我為中心的人後,我更能體會時間的殘忍與公平,不論高不高興、喜不喜歡、著不著急或是在不在意,人最後還是只能掌握自己的思維、行為從而善用有限的時間,而且只剩下清醒的時候,這也表示每個人其實都有能力遠離與屏蔽浪費自己生命的人、事、物,很多時候只要忽略即可。

 

在農曆年前緊湊的處理完相關的事情後,已經可以駕輕就熟的選擇讓不必要、不想要與不需要的人、事、物從自己的生命中遠離,如同丟棄垃圾與廢棄物一般清爽無礙,時間的有限性導致人生的階段性,在不斷看開、放下與勘透的試煉中,我們終究要學會把握、珍惜自己的生命,而具體而微的方式應該可以從妥善的行程規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