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快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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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收受幾件,有關被假扣押然後聲請限期起訴的案子,因為在保全程序中,尤其是准許假扣押的裁定,被聲請人通常只會在收受准許裁定的時候,才會大概知道聲請人與聲請的事由,然而這個時候因為當事人已經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通常都會相當焦慮與無助。


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當然對於假扣押的裁定也有其他的救濟方式,如同同法的第527條規定,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或是同法第528條規定,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只是通常保全程序不會開庭而多是書面審理,所以在裁定准許的情況下通常除非提出反擔保,否則要抗告成功的機率是相對偏低。


不過當事人如果有能力提出反擔保的情形下,通常也不會找律師協助處理了,基本上拿著法院裁定到提存所辦理提出反擔保的程序就能夠撤銷假扣押程序,所以多數會委託律師的案件就是在沒有提出擔保的情況下,需要盡快撤銷假扣押的時候。


而現在法院對於假扣押的聲請,對於釋明原因的部分,似有益趨嚴格的傾向,因此即使聲請人願意提供擔保,也不一定必然可以成功,也因此更加考驗每個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中的能力了。


這種在訴訟前的工作,往往才會是關鍵與核心,只是通常人都不會知道,因為保全或執行程序往往隱而不顯,密而不彰,然後會產生實際的效果,也因此很多時候都可以在無聲無息的情況下,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