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還是保險?從AppleCare+了解何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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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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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日前蘋果直營店來台設點,同時間欲推出「AppleCare+ 全方位服務計畫」,提供給使用蘋果手機的用戶更便宜與完善的維修服務。然而金管會回函向蘋果公司指出,該項服務,可能違反我國保險法規定,暫時不宜引進台灣。對於一般民眾來說肯定無法理解,蘋果公司分明是提供「額外的保固服務」,為何會涉及保險呢?首先我們先了解保險的成立要件為何?
所謂保險,按照我國學說見解認為,是指「受同類危險之人組成共同危險團體,聚集成員所交付之保險費,滿足成員損害填補的需要,達分散風險的功能」。因此保險至少包含幾個要素:
一、 危險:有不確定的危險的存在即有分散風險之必要。
二、 共同團體:由遭受同種危險之成員共同組成,以達分散風險之功能。
三、 危險同一性:共同團體成員間須面對同種危險,否則難以透過精算得知危險發生的概率。
四、 補償需要性:因危險之發生而受有損害時,有補償損害之必要。
五、 有償性:亦即交付保費以聚集資金,在成員發生危險時得以補償損害。
六、 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被保險人擁有獨立項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法律上請求權。
那麼AppleCare+ 為何會與保險有關?他本身提供的服務項目為:延長原先購買手機的保固期限,並提供額外的意外損壞維修服務,同時收取更便宜的服務費用。接著檢視一下是否符合保險的要件:
一、 危險:手機有意外損壞的風險。
二、 共同團體:每位購買手機的用戶。
三、 危險同一性:每位手機用戶均有手機意外損壞的危險存在。
四、 補償需要性:危險發生後,手機用戶有維修的需要。
五、 有償性:購買維修服務之費用,在危險發生後能以低廉的價格提供維修服務。
六、 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非附隨於購買手機的保固服務,而是需要另外購買的服務內容,而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從上述得知,AppleCare+ 有太多與「保險」類似的地方,而依據保險法第136條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若有違反,將依法負相關責任。因此金管會才會以AppleCare+ 可能涉及經營保險業務為由,請蘋果公司暫時不要引進該項服務至臺灣,以避免違反保險法規定。
目前金管會為了幫助蘋果公司推行AppleCare+ 的服務,研擬未來將加費保固的方式「保單化」,仍由產險業者負責理賠,但藉由電信業與產險業的合作,手機維修依然先找電信業者,再由電信業者找產險業者理賠,而電信的銷售人員必須另外考取相關證照。國內有學者認為,現今保險法規並未與時俱進,難以符合現在複雜的交易型態與服務內容,保險的要件應當更加細緻化地去規定。假使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與保險的計算方式原理不同,將不構成保險,金管會亦不需要再要求電信業者額外考照始得銷售產品。
筆者認為,金管會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所採取的方法固然沒錯,但額外增加其他業者的負擔,難以說是兼顧消費者利益與促進市場的最好方法,然而直接認定AppleCare+ 非保險也並非良策,保險具有「射倖性」,若不加以規範容易產生「道德風險」,AppleCare+ 的服務內容也具備這樣的特性,若無法控制道德風險,將形成一個不健全的服務項目,不論是對消費者或是蘋果公司都是不利的結果。因此筆者肯定金管會主動控管的行動,但要如何兼顧消費者與業者間的權利義務,仍需要更加細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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