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受理?淺析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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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而有大多數案件應有構成該條第三項規定,法院依法為不受理判決,其中很多案件的基礎事實是車禍案件,從而產生過失傷害的告訴,相信多數執業的律師很難不遇到這種案件,而也應該可以知道,每個依法的不受理判決,其中的過程可能不如判決記載的這麼簡單易懂,而是有很多無法盡述的插曲。

 

近來處理掉的一個案件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15號即屬此例,因為是好友請託幫忙,所以盡量在忙碌中到基隆協助處理,所幸算是圓滿落幕,有時候承接親朋好友的案件會承擔莫名的壓力,畢竟難免日後還會見面聯繫,如果沒有處理到幾乎盡善盡美,總是會難免讓自己為之後的接觸感到尷尬吧!

 

也許多數律師已能超然於委託人情緒之外,忠實、專業與精準的判斷、分析與處理案件,但是難免會有情感包袱的情況發生,只是多數的律師也應該能有所拿捏,在法律、常理與情感的交錯下,實現合法與合乎情理的結果;只是有鑑近來執業風險的提高,自己也不禁重新思索,更加慶幸自己有第二專長的訓練,可以比一般同行有自保的機警與能力。

 

訟則凶,一直是彷間多數對於訴訟的觀感,自己也是能夠感受與認同,只是在這個衝突與爭執無法根絕的現代環境,挺身面對,克服挑戰的無畏精神才是可行且能改變的基本心態,能戰才能和,能打才能談,這應該不是只有我所在的這個產業所展現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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