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入家門?淺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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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為有學弟妹在討論論文的內容,大家又在工作之餘回顧了一個重要、明確而有所定論的法律爭議,亦即通姦是否除罪的討論;

 

按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條文的構成要件相對單純,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卻有著相對複雜與困難的舉證與認定,也因此諸多的討論才會應運而生,只是目前這個爭議在學理上應該已經有多數看法,而實務上亦同。

 

不少年輕學弟妹在討論的時候,配合著自身的知識與經驗,懇切的說出: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約束的。這個論點直接了當的點出法律的極限,法雖然可以看作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很多道德層面的問題卻不是法律所能規範的,而感情的問題應該是高度的道德範疇或是個人自我意識的層次。

 

就自己的經驗來說,目前經手諸多有關的案件業已歸於終結,只是爭議離開了法庭,卻仍舊停留在家庭,但是律師的工作也只能處理前者,而無法顧及後者,雖然法律不外乎人性,但始終無法改變人性,尤其是負面、邪惡與卑劣的部分。

 

也因為是自己的認知使然,我比較能夠從悲憫的角度去觀察個案的委託人,在每一個是非對錯的背後,總是潛藏著諸多感情的因素,一昧的要求人可以理性,事實上是很難做到的,倘若真的可以做到,也就沒有這麼多的糾紛了。

 

只是回歸上開問題的討論,我也是偏向多數意見,法律的極限始終是在人的行為上,其他的就讓更合適與有效的領域去著力才是妥當的方法,只是有少數學弟仍持反對的意見,雖然他也算言之成理,只是回歸現實面而言,法律人對於多數議題還是能夠有共識,只是如何落實可能就不單只是法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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