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罵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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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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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到網路上google「罵人價目表」,到了2020的今天仍是很夯,究竟它的背後代表什麼意思,可能很多時候你遇到了,還是無處著手,心裡仍有以下的困惑:在網路上幹譙人或被幹譙,揚言要走的法律途徑是什麼?社會上常見的提告理由有哪些?侵害名譽和精神慰撫金?涉及的法條有哪些?判定是否須賠償須經過哪些階段?以及提告的獲利與成本?本篇將試著一次整理之,概覽網路上所謂的「妨害名譽」。
一、在網路上幹譙人或被幹譙,揚言要走的法律途徑是什麼?
俗稱的「妨害名譽」,在民事上屬於侵權行為,主要以「金錢賠償」為訴訟目的,而刑事則可能涉及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將會被判「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
二、社會上常見的提告背景有哪些
但凡同事相整、師生交惡、男女朋友分手、夫妻之間貌合神離,而上臉書或IG貼文、留言又tag,諸如「OO是有名的大麻煩,常出包要別人擦屁股」、「沒遇過這麼雞掰的」、「她跟我說她分手要我載她,我等了快一個小時,她說這麼慢是因為打炮!!!」、「從我屋簷下離開偷吃,不知你如何,最近她嘴巴癢了?」的言論,以供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在民事,恐會涉及侵害名譽,而私自搜證亦有可能侵害害隱私,以致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在刑事,則要面對公然侮辱或誹謗而有遭判刑留下前科的後果。
三、會涉及的法條有哪些
民事之侵權行為責任(以金錢賠償為主):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事責任(恐遭判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判定是否賠償須經過哪些階段
(一)單純提民事訴訟
須自行撰寫訴狀,通常須委任律師撰狀。即使委任律師,當事人若是能將相關的資料保存完全,例如截圖後照順序歸檔,標明發生的時間,將要看的重點劃記等等,最好能事先將事件的始末從頭至尾理順釐清後,再與律師敘述。因為就案件的事實部分,你的律師不會了解的比你還多。如果你敘述地很混亂,律師將會須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幫你整理事件,找出能加以利用與主張的地方,於律師與當事人,這都不會是個有效率的方式。
須要注意的是,警局不會受理民事糾紛的處理,所以若想打以金錢賠償為主的民事訴訟,到警局報案並無幫助。
(二)單純提刑事訴訟
可以選擇到就近的警局報案,即使並非轄區警局,亦可依員警的指示到所屬的轄區派出所報案。警察受理後會將案件移交給檢察官來偵查。警詢的時候會做一次筆錄,待檢察官偵辦時也會再做一次筆錄。須注意的是,報案可以在就近的警局,然而檢察署的偵訊可能會在別的縣市進行,例如當事人是高雄人,然而被告有住所在台北,那麼檢察署的偵詢就有可能須要到台北進行。
亦可自行撰寫告訴狀,可上網各地檢署網站搜尋《告訴委任狀》範例, 又或請律師撰寫,寫好後遞交檢察署,此即所謂具狀向檢察署提告。此外,除了書面提起告訴,檢察署亦有為了便利人民而設計的言詞告訴,依「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規定,各級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也就是直接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即可,但採取這樣的方式,須注意的是一樣可能會須要親自到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同上例子,若當事人家在高雄,然而被告有住所在台北,可能就須要北上一趟。
(三)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選擇提刑事訴訟而到警局報案,受理員警可能問你「是否要求民事賠償」此時代表的意思即提告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採取此一類型的訴訟,則檢察官偵察完畢,提起公訴而判決確定後,會將民事部分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須注意,此時民事判決的金額才是賠償予當事人的部分,前者的刑事判決如易科罰金,是繳納予國家的。同時,此一做法須待刑事判決第一審確定後,才會進行,須時較久。與單純提起民事訴訟之差別在於,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先無須繳納裁判費,而事實認定的部分,往往又有自刑事庭移送過來的卷宗資料得以佐證,與單純提起民事訴訟,各有利弊。
(四)民事之侵權行為認定與損害賠償金額
若是提告民事的侵權行為,以「侵害名譽權」為請求基礎,主要的法條根據在民法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依《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通常法院會衡量兩造之學歷、目前職業、月薪,並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兩造最近一次申報之所得稅總額以回應慰撫金的請求。實務上,精神慰撫金法院通常最多僅判給10萬元。
(五)刑事之公然侮辱與誹諦罪構成要件
依《士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618號刑事判決》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和310條誹謗罪中,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公然」二字之意義,係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該案件法院認為即使設定只有「好友」才可以查看貼文,然好友人數達100人之多,依社會通念,已達多數概念,符合法條所謂「公然」與「眾」,即構成所謂的「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反之,若是私訊幹譙,則無論如何不能構成之。另外,依釋字第509號解釋,刑法310條之誹謗罪,又有所發表之言論係「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之差異,前者依310條第三項,可證為真實者,不罰;後者依311條以善意發表之,不罰。而所謂證明真實,大法官闡明「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而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來散布造謠,此時,將不會構成誹謗罪。
五、提告的獲利與成本
承前所述,若選擇提起單純的民事訴訟,一般須要請律師整理案情、撰寫訴狀,而起訴亦須要先支付一筆裁判費,當事人亦須為案件投入一定的時間成本,然而,對於像是侵害名譽這種人格法益的案件類型,損害之程度難以用金錢估量,法院依循慣例大多不會判給有如侵害財產權為數較大的損賠金額,當事人是否值得為之背水一戰,權衡考慮在所難免。如若提起單純的刑事訴訟,與民事不同之處在於,刑事以對被告科刑為主,即使因為輕罪而易科罰金,於當事人之損害賠償幫助不大,然而仍是要投入一定的時間成本。
綜上所述,如果你是受害者,打算要走法律途逕來解決的話,事先研究要提起哪種訴訟,保留完整有上下文的證據,估量可以將投入的金錢與時間成本,如果可以承擔,不要放棄自己提告的權利。反之,如果你正準備貼文抒發心情,也許停下來思考一下,值不值得為之投入你的心力與可能面對的訴訟風險,如果你願意承擔,再po文也不遲。不管你的決定是如何,深思熟慮後的結果,肯定會比一時衝動帶給你的麻煩還要少很多,事後諸葛改變不了太多,比起損害發生後如何因應,事先做好評估可能更加重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