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修法草案:無過失也算「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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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這個條文可說是爭議多多,也在108年時遭到大法官宣告此條文部分違憲(即:司法院釋字第777號)。


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來看,主要的爭執焦點有二,一者是「肇事」的概念除了故意肇事、過失肇事以外,是否可以包涵無過失肇事?申言之,故意或過失造成車禍事故,乃是本罪所要處罰,但是針對行為人沒有過失而發生肇事的案例,是否構成本罪?


大法官在釋字第777號指出,無過失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宣告此一部分違憲並失其法律效力。


另外一個爭執點則是,現行刑法中有關肇事逃逸罪的處罰,最低刑責一年以上,致使犯罪情節輕微者無法宣告易科罰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大法官也宣告此一部分違憲並失其效力。


法務部為了合乎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日前已經撰寫修法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將送到立法院審理。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中,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且將刑度的部分增加:「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提供法官在情節輕微的個案中,予以較輕之處罰。


現行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的修正全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以違憲宣告的方式,針對「無過失者」不再處以肇事逃逸罪,但從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可以看出,其又將「無過失者」放入本罪之處罰中。從這點來看,即可知道「無過失者」到底要不要遭受本罪處罰,實務界與學術界存有極大的爭議。


有論者認為,使用刑事處罰來迫使一個對於交通事故「毫無過失」的人民留在現場,協助救助傷患、釐清肇事責任,實在有點過苛,有違背比例原則之虞;但是,也有論者指出,在事故發生的當下,難以釐清到底誰是「無過失」,而且本罪乃是為了避免死傷擴大,因此要求所有與事故發生有關之人留置現場、協助處理後續,應屬合理。


法務部的修正理由認為,為了使得傷者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能夠獲得即時救護,避免死傷繼續擴大,縱使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並無過失,但仍必須留置現場處理後續,如有逃逸行為,仍屬本罪處罰範圍,以維護交通安全。


當然,想必學者也會對這樣的見解持續表示嚴厲批判。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爭執,其實原因乃在於我們對於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也就是立法設立此罪所想要保障的權利或利益,到底是什麼,實在是各執一詞。


像是法務部或謂實務界的立場,就會認為這個罪之目的是為了避免死傷擴大、協助及時救援傷者;但也有學理指出,此罪之目的是為了釐清肇事責任,確保後續民事程序上得以主張權利;也有論者認為,此罪既然訂立在公共安全罪章,其目的乃是保障公共安全。


一旦對於此罪的保護法益認定不同,對於是否處罰「無過失者」就會有不同的見解與想法,這就是爭議之所在。


對於上面的爭議暫且放下,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一但發生交通事故,為了避免事後吃上肇事逃逸罪的刑責,仍建議留置現場並且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宜輕易離開現場,以免後續遭受刑事追訴,徒增訟累。